网友提问 :您好,董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根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刑终406号刑事判决书,ST旭蓝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似陈述财务造假并经人民法院采信查明证实。烦请董秘作出真实完整陈述,是否在证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听证环节,提供该判决书?供证监会免证查明
2024-07-17 23:09:04
ST旭蓝 (000040): 回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2024-11-27 15:59:09
ST旭蓝股票
ST旭蓝
法定名称: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是于1993年12月10日经深府办复[1993]926号文批准在原深圳市装卸运输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2月8日经深证办复[1994]4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同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公司持有深司字N2447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5月20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法定名称由"SHENZHEN HONGKAI(GROUP)CO.,LTD."变更为"BAOAN HONGJI REAL ESTATE GROUP CO.,LTD."。
经营范围: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物业管理;仓储;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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