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您好,贵司2022年4月30日发布了修订章程的公告,不再设立职工董事。按照法规原职工董事范时杰应自动免除董事职务。但其后续仍然参会并表决同意各种事项。其后续每次参加董事会并表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是否应该做一系列更正公告?
2023-07-25 08:37:38
ST美谷 (000615):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存在您提及的自动免除事项。另,参会履职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故亦不存在就此更正的事项。感谢您的关注。
2023-08-02 17: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