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请问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与东华实业的纠纷?

2024-09-06 18:52:42

中国武夷 (000797): 回答:您好,该司法解释中关键是认定“中小企业”。

2024-09-19 17: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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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
法定名称: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改(1996)35号文批准,由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用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总公司经评估并确认后净资产入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监发字[1997]343、344号文批准,发行规模7700万股,其中6973.5万股向社会发行,726.5万股配售给职工。社会公众股于同年7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流通,本公司职工股于1998年1月16日上市流通。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国际工程承包、装配式建筑施工、国际贸易等。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4层01店面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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