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贵公司20日的可转债公告并没有给转债持有人相应的现金选择权,是否意味着先停止转债转股权,再变成普通债权,如果这样,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就明显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贵公司的可转债规则规定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议案,这样的会议明显的违反了债权人会议规则。请问公司如何避免这样的违规行为。
2023-05-21 18:51:21
正邦科技 (002157):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公司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让持有人有更多时间进行交易和转股,因此提议延长“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及交易期限至重整受理日起30日及15日,若不提议延长,全部债权(包含可转债)将于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转债持有人除了享有依法申报债权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交易及转股权利。可转债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将在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请各位“正邦转债”持有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2023-05-30 22: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