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秘好!贵公司2023年6月6日公布了《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提示性公告》,按实际的后续股价,应该已经触发“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下修条件,贵司为何没有做进一步的披露?是否有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下修转股价格?
2023-07-12 14:38:19
亚太科技 (002540): 回答:您好,尊敬的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上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的,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提问!
2023-07-13 17: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