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你好!非常遗憾贵司公告警示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 条的规定,若公司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这一条并未在公告内。请问该条是否适用与贵司。
2024-05-20 21:20:22
宁通信B (200468): 回答:感谢您的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 条:
“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上市公司在本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该条款主要是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过程。上市公司若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向其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听证要求。
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
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此时深交所将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2024-05-21 23: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