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已有多个司法裁判案例,如:600701于2018年11月23日、 600556于19年1月2日、600289于19年1月2日、002188于19年6月4日披露的《民事判决书》,均为上市公司避免了不必要损失。还有很多。相信易联众很快会解决类似事项。

2024-01-04 18:19:36

ST易联众 (300096): 回答: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建议。谢谢!

2024-01-05 1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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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
法定名称: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系2000年7月14日设立的厦门实达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9年6月,公司以2009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73,629,998.45元为基准,按照1:0.8692的折股比例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公司长期专注于民生行业软件技术及服务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主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为核心"的民生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与服务,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软件及嵌入式软件(IC卡)、硬件及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外包、民生信息服务等。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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