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6月24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部门要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承诺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为什么至今整改报告未出?需要对2023年报追溯调整吗?保留意见 强调事项已经全部消除,如果对2023年报追溯调整,是否可以申请摘帽?需要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鉴证)报告吗?期盼及时回复。
2024-08-07 13:45:52
ST先锋 (300163): 回答:感谢关注。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0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公司会在满足规定条件时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谢谢。
2024-08-09 15: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