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秘你好,投资者互动表示,中标信息金额达到上一年度营收10%以上按相关要求披露!可查阅不少上市公司中标金额未达到上一年营收10%也公告披露了,这怎么解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达到10%需要披露,未达到也没说不能自愿披露吧?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一名股东,有权利要求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希望能自愿披露中标信息!
2023-09-14 08:30:00
科大智能 (300222): 回答:您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综合考虑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实际体量情况,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公司即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谢谢!
2023-09-19 15: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