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贵司:8月31日,绍兴市中院裁定将周伟洪持有的标的股票及孳息、红利交付银河证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银河证券所负债务。上述标的股票(含孳息、红利)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银河证券公司时起转移。如果说该笔股票的权利(孳息、红利)由银河证券所得,那么该笔股票的义务(业绩补偿责任)是自然消亡还是继续由周伟洪或者银河证券公司承担?
2023-09-03 20:11:08
金盾股份 (300411):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业绩补偿责任将继续由周伟洪承担,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周伟洪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受让方继续遵守。绍兴中院本次裁定将周伟洪所持有的37,169,200股股份及孳息、红利交付给银河证券抵偿债务后,因周伟洪未履行完毕业绩补偿责任,该37,169,200股公司股份依照相关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因向周伟洪追偿业绩补偿,已于2019年7月11日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了周伟洪持有的公司18,020,348股股份作为业绩补偿,周伟洪原持有的公司所有股票,18,020,348股补偿给公司,37,169,200股抵偿给银河证券,其名下已无公司股份。公司就周伟洪应承担的第一期补偿款已经过诉讼程序并已向绍兴中院申请执行,公司将继续与绍兴中院保持沟通联系,对股票之外的周伟洪其他财产继续进行追索。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023-09-04 1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