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你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40)称,“2020年7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又称,“坤元评报〔2020〕390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5月31日”。结合保荐人意见,请回答:评估日期先于董事会决议日期,是否合规?

2023-03-20 09:11:10

兆丰股份 (300695):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0条规定: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7.1.3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第7.1.3条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根据规则规定,评估基准日可以先于董事会决议日期。

2023-03-29 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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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02年11月28日,杭州兆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
经营范围:
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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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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