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发布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林立国、林淑钰为一致行动人,也是拟收购标的实控人,但是企查查显示,这两位首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时间为2023年7月,即公司发布重组公告前一个月,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能补充披露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情况?是否能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简要业务情况?是否能补充披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适用标准?
2023-08-14 13:35:04
荣旗科技 (301360): 回答:投资者您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尚处于初步筹划阶段,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感谢关注!
2023-08-14 14: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