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畴,但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33条,股东有权私下查询——请问将交易软件持仓截图发去贵司邮箱的话,贵司是否会按公司章程规定回复股东总数?
2023-04-14 20:42:08
古越龙山 (600059):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有查阅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权力,根据《章程》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相关事宜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联系电话0575-85176000,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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