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畴,但依据《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私下进行个人查询(并非在平台上公布)——请问将交易软件持仓截图或持股证明等文件发去贵司邮箱能否得到股东数的回复?
2023-07-05 14:57:43
羚锐制药 (600285):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制,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现场查阅安排。感谢您的关注!
2023-07-05 14: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