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贵司于 12 月 10 日披露的《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中提及:公司暂不履行与天津美亚的《资产收购协议》,协议中约定 12 月 25 日前支付剩余的 50% 价款的义务也暂停不履行”。既然上述交易暂停,已付出的50%款项即6,615 万元是否与对方约定了安全保障?是否放置共管账户?!!!核心原因是:我们作为股东发现上市的股东华泰汽车国内生产基地都停产多年,几年来和员工欠薪严重!
2022-01-18 14:50:46
ST曙光 (600303):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前期奇瑞汽车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亚”)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支付方式: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天津美亚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天津美亚参考其此前买入相关资产时的支付条件与公司进行协商,本着减少曙光股份资金压力的目的,支持曙光股份的发展,曙光股份与天津美亚协商5日内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100%,改为分两次支付,首笔付款比例由100%下降为支付50%,曙光股份已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50%价款,共计人民币6,615万元。
同时,为了保证曙光股份的权益,在最终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天津美亚保证从合同签订期至交割日前固定资产尽妥善保管义务,实际资产数量以交割日双方确认为准,因过渡期天津美亚管理原因造成的资产值减损,应从评估总价款中扣除。最终的剩余尾款会扣除资产值减损。
2021年12 月 15 日,公司与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汽车”)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新进行了约定。第二期价款的金额,双方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扣除已付的第一期价款及其他按约定应扣除的款项,余额作为第二期付款总额。
公司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完成尾款支付,双方同意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完成尾款的支付:
1、待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出具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结论后,甲乙双方依据约定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总价款;
2、乙方将全部转让资产交付予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全部资产可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将购买乙方的资产投入生产使用并完成生产上市第一辆车后的 12 个月后付清应付未付尾款。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综上,本次交易的付款方式有力的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22-01-18 14: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