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控股股东在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5%,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大宗交易每90日不能超过股本总数的2%相关规定。请问董秘,是否有收到上交所警示函?
2023-03-20 15:29:07
广东明珠 (600382):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来源均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取得的股份,属于“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情形,并未违反细则规定。关于近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敬请您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临2023-011)。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理解与支持。谢谢!
2023-03-20 15: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