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根据上交所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海越能源应当正面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否则,就是新的信披违规!请正确披露新能源锂电投资公告,否则3天后模糊回答,我将投诉到证监会

2023-01-30 17:02:32

*ST海越 (600387): 回答:您好,公司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在相关事项达到审议及披露标准时公司及时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

2023-01-30 1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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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浙股[1993]18号文批准,由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和诸暨市银达经济贸易公司等三家单位发起,在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原诸暨市石油化工公司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汽柴油、液化气的仓储、批发和零售,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化工品进出口业务;股权投资和物业租赁;各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码头装卸,仓储以及贸易等业务。
注册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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