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事会和实控人就消除同业竞争一事,三年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承诺是有明确期限的且现已期满失效,而公司目前推进的以消除同业竞争为目的之一的资产重组,却未设定明确期限,有期限的承诺与无期限的重组,并不适配。因而作为消除同业竞争的措施是不成立的。董事会和实控人是否应单独就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同业竞争,重新作出有明确期限的新一轮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07-24 15:32:49
宁夏建材 (600449): 回答:您好,公司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同业竞争,目前重组工作仍在推进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
2024-07-24 15: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