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按贵司最近一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四章第33、34条,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查询非定期报告的股东数——请问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2023-06-26 09:01:23
贵研铂业 (600459): 回答:您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作为股东名册信息的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翻扫等)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制,查阅应当现场进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考虑到股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建议你到现场进行查阅。如需,请提前与公司联系预约,以便工作人员提前准备相关文件。感谢您的关注!
2023-06-26 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