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贵司为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担保余额为7.34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09%。天富集团占天富能源公司股份29%,不到50%,与”对外担保风险”要求不符。能否解释?

2020-07-01 17:15:54

天富能源 (600509):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您提到的“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条款出自证监会200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与证监会2005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要求现按《通知》执行。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该担保事项的表决,所有担保事项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在担保实施过程中,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及资信情况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查,定期关注其债务变动情况,并由天富集团对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担保实施情况公司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担保履行过程中未出现担保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及担保逾期等情形,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完备,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正积极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梳理相关担保事项,逐步有效降低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关注!

2020-07-01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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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
法定名称: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是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1998]55号文的批准,由石河子电力工业公司按照相应的重组方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3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政函〔1999〕104号"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文的批准,同意由新疆石河子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新疆石河子市水泥制品厂、新疆石河子148团场5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原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28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100]号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
经营范围:
电力与热力生产、供应,天然气供应,城镇供水及建筑施工等业务。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办公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东-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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