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按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如果只是查询股东总数的话,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2022-12-30 16:13:58
江中药业 (600750): 回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请发送相关资料至公司邮箱jzyy@crjz.com。
2022-12-30 16: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