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在此特向贵公司道歉,今后我一定尽最大努力向贵公司提出严谨、准确的“优质问题”。2019年8月1日贵公司刊登编号为:“临 2019-044”的公告,该公告称: “泰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泰美公司”的“3亿元人民币”损失赔偿请求,从时间边界上看,发生在董秘回答的“不属于败诉赔款”结论之前,理应属于董秘所说的“公司前期涉及的诉讼事项”范畴。(未完待续)
2019-08-27 09:32:28
友好集团 (600778): 回答:这位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对乌鲁木齐红光山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仍在调整优化过程中,加之项目周边商业氛围尚不成熟,该项目仍处于筹备中。
您所说的公司涉及“3亿元人民币”的诉讼属于未决诉讼,不属于败诉,后续进展请您关注公司后期公告。
2019-08-27 09: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