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董事王女士,大股东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几乎重叠,如何独立客观判断两者的同业竞争关系以及其他股东间的关联交易而不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谢谢。
2022-05-06 16:13:00
惠而浦 (600983): 回答:投资者您好,一、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根据格兰仕家用电器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除与上市公司在洗衣机、微波炉等产品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外,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2、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自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后的60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解决竞争企业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函的其它内容,请您查阅公司2021年度报告。
二、关于关联交易,我们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双方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感谢您的关注。
2022-05-06 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