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董秘,贵公司是如何越过最高法赢得聚龙股份违规担保官司的?
2022-05-11 09:05:08
浙商银行 (601916): 回答:感谢您的关注!我行沈阳分行与聚龙股份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聚龙金融虽然是上市公司聚龙股份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但是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所担保的债务亦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浙商银行只需要审查聚龙金融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决议即可……2018年8月22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议》,载明:一、同意本公司为债务人YQMY、JJKJ、PXGS、YQNY、JLRC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在浙商沈阳分行形成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的债务提供资产质押池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期间指债务发生时间。二、不可撤销的授权YQMY代表本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资产质押池业务相关的协议文本。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与聚龙金融均加盖公章。基于上述决议,可以认定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审查了聚龙金融公司一人股东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签订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决议”,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资产池质押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诉讼请求。谢谢。
2022-05-11 0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