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如果你们核查出来贵司存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股票,利用虚假国企改革重组获取非法暴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3-04-06 15:27:00
大豪科技 (603025):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公司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高度重视,公司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要求,把以上人员名单及时报送交易所,同时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十款:“……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市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股票交易自查。
公司对自重大资产重组停牌(首次对外披露拟筹划重大资产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的内幕交易情况已经进行两次自查,并出具相关自查报告。核查情况见2021年6月5日《大豪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査报告 》和《中信建设关于大豪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未发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附件4第四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重组方案首次披露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的情况”。公司已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内幕知情人自重组方案首次披露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核查完毕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请您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做了内幕知情人登记并向监管机构备案,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感谢关注。
2023-04-06 15: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