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按贵司《公司章程》第3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如果只是查询股东总数的话,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2022-12-30 10:51:30
金辰股份 (603396):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查阅股东名册应当向公司提供能证明您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若您需要查询最新数据,可将书面证明文件发送至jc_irm@jinchenmachine.com,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022-12-30 1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