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办好,目前在港上市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如绿色动力、光大环境、粤丰环保,他们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以及<会计准则解释2号>,把政府承诺的保底垃圾处理费以五年期贷款利率折现到当前并计入金融资产(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作为在建工程转结的除无形资产部分,并且在未来以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并确认利润。 但公司并未这样处理,请问公司对保底垃圾处理费是否没有单独核算?依据的是几号会计准则?烦请解惑,感谢。

2021-09-13 15:52:19

伟明环保 (603568): 回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部分PPP项目虽然含有保底垃圾处理量的条款,但在运营期间垃圾处理费单价有调价机制、吨垃圾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变动等因素也都导致收入金额不确定,因此公司未采用金融资产模式进行核算。谢谢!

2021-09-13 15: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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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
法定名称: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温州市临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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