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603890):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2019-01-11 10: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