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看招股书,公司2013、2015两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均涉及自然人股东,并且两次都免征个税,理由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中“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请问该规定与国税总局的规定相冲突?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谢谢
2020-05-18 17:23:37
丸美股份 (603983): 回答:投资者您好!相关内容请详见招股说明书,谢谢!
2020-05-18 17: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