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您好,公司2013年发布了《2013年度非公开增发(预案)》,其中发行对象包括东海基金-鑫龙14号、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6号、财通基金。当时公司没有披露这些资管计划的委托人。直到2014年7月11日,公司披露相关的认购意向合同,市场投资者财了解到产品委托人。这之后,公司便拿到了证监会批文。请问证监会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要披露认购合同或者委托人信息?这些信息是否被证监会问询,是否是过会的必要条件?
2024-08-26 09:53:50
吉林化纤 (000420): 回答:您好!公司在定向增发工作中,均严格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进行信息披露。谢谢!
2024-08-26 16: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