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按照利润补偿协议,若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届满时测试减值,控股股东将可能需要履行减值补偿义务。由于评估机构测试标的资产商誉于2016年终未减值,没有触发控股股东的减值补偿义务。但承诺期满后仅一年,公司于2017年度起计提大额商誉减值。请公司说明标的资产连续三年未达预期、承诺期届满时未出现减值,却在承诺期满后以同样理由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合理性,承诺方是否存在规避履行减值补偿义务的嫌疑?
2019-06-13 09:20:03
斯太退 (000760): 回答:(1)2016年江苏斯太尔盈利1.23亿元,期末公司委托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斯太尔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61000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16年12月31日,江苏斯太尔合并报表对应的资产组组合经收益法评估的价值为102,809.82万元,高于本公司投资成本69,631,78万元,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
(2)2017年,江苏斯太尔亏损约8522.47万元,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斯太尔的价值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进行会计处理是充分、合理的。
2019-06-20 16: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