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提出木作一体化战略,木门业务是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的,请问家居业务是上市公司还是大股东的,如果也归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且这些业务开展借用圣象品牌,但只收取0.1%品牌使用费远低于市场上常见的品牌使用费,难道大股东打算借用上市公司渠道发展木门和整体家居业务,等发展起来了再用上市公司资金收购大股东自己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且侵犯上市公司权益。公司商用地材是否打算和国内大型工装装饰公司合作推广应用?

2022-05-31 21:51:07

大亚圣象 (000910): 回答:您好!目前,本公司专注于地板和人造板的生产和销售,被授权使用圣象商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木门、衣柜的生产销售,与本公司生产的人造板和地板产品完全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影响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且商标使用费率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另外,公司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推广商用地材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2022-06-02 17: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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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
法定名称: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0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9年6月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51号文同意,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02年7月24日,经深交所核准,公司名称由"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地板和人造板。
注册地址
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齐梁路99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99号大亚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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