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提出木作一体化战略,木门业务是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的,请问家居业务是上市公司还是大股东的,如果也归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且这些业务开展借用圣象品牌,但只收取0.1%品牌使用费远低于市场上常见的品牌使用费,难道大股东打算借用上市公司渠道发展木门和整体家居业务,等发展起来了再用上市公司资金收购大股东自己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且侵犯上市公司权益。公司商用地材是否打算和国内大型工装装饰公司合作推广应用?
2022-05-31 21:51:07
大亚圣象 (000910): 回答:您好!目前,本公司专注于地板和人造板的生产和销售,被授权使用圣象商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木门、衣柜的生产销售,与本公司生产的人造板和地板产品完全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影响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且商标使用费率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另外,公司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推广商用地材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2022-06-02 17: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