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1、议案1中的“受托管理人”是正邦转债的承销机构国信证券。作为一个拿过正邦高额承销费,而一毛钱的正邦转债都没有的机构,如何保证在未来的破产重整工作中为债券人争取权益?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定是有着切身利益相关的持有人才能正确的行使权力。
2、议案2,依据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可转债在存续期内,公司没有权利停止可转债的交易和限制投资者的转股权利,如果公司要想实施,请公司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拿出文件批复。
2023-05-22 00:34:52
正邦科技 (002157): 回答:1.您好,考虑到“正邦转债”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正邦科技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参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承销机构国信证券作为“正邦转债”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
2、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公司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让持有人有更多时间进行交易和转股,因此提议延长“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及交易期限至重整受理日起30日及15日,若不提议延长,全部债权(包含可转债)将于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转债持有人除了享有依法申报债权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交易及转股权利,且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请各位“正邦转债”持有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2023-05-30 22: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