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适用《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在此简单说几个问题。1、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可转债债权的到期和停止计息等内容,并没有规定可转债的交易权。2、证券法第十条明确了可转债是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3、证券交易受证券法保护,不是债权人会议能决定的。证券法第48条规定终止上市交易需要触及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3-05-26 17:04:23
正邦科技 (002157): 回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公司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让持有人有更多时间进行交易和转股,因此提议延长“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及交易期限至重整受理日起30日及15日,若不提议延长,全部债权(包含可转债)将于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转债持有人除了享有依法申报债权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交易及转股权利,且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请各位“正邦转债”持有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2023-05-30 22: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