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明确转股期限从2020年12月23日至2026年6月16日,现在却提议缩短正邦转债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明显违反之前的公告。同时《可转债管理办法》中明确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不转股有选择权,请公司及时改正错误提议,确保可转债正常的交易权和转股权!
2023-05-22 21:02:38
正邦科技 (002157): 回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公司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让持有人有更多时间进行交易和转股,因此提议延长“正邦转债”的转股期限及交易期限至重整受理日起30日及15日,若不提议延长,全部债权(包含可转债)将于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转债持有人除了享有依法申报债权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交易及转股权利,且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请各位“正邦转债”持有人注意规避相关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2023-05-30 22: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