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20年10月西藏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指贵司2019年报第一、第三、第四大供应商受同一人控制未合并披露。该三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技术咨询、劳务外包、市场推广等,合计交易额2.3亿元,是第一大供应商。2020年报披露的第一大、第二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上升数倍,应是三家合并列报。请问,一家医药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不是医药上游公司,为何是上述三家业务范围的公司? 请问贵司与该三家公司交易内容是什么? 谢谢!
2021-04-23 21:30:51
海思科 (002653): 回答:您好!
1、“两票制”实施后,我公司产品直接向终端销售,同时营销及市场推广服务也需要覆盖到终端。我公司对于终端产品推广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建设自己终端销售队伍完成,另一方面外包给专业的市场服务公司开展。由于上述业务的支出大于原料采购等费用,所以把上述公司做为我公司主要供应商。
2、上述三家公司与我公司的交易内容为承接我公司的市场推广业务。
2021-04-27 12: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