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第九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企业的地块实行预收购,预收购费用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与规划用途平均价的45%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特殊情况预收购费用需高于上述价格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请问管理层,原杭汽轮石桥路地块被预收购了吗?
2023-12-22 10:22:52
杭汽轮B (200771):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您所提到的杭政办〔2002〕32号文也写到了"一厂一策"的原则。
2024-01-16 1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