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二、新国九条发布后,公司分红计划是什么?

2024-07-15 00:00:00

东杰智能 (300486): 回答:公司依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1、利润分配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且实施利润分配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则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实施分红回报广大投资者。

2024-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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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12月14日的东方物流有限公司,2000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晋政函[2000]340号),同意东方物流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山西东方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智能物流输送系统、智能物流仓储系统、智能停车库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汽车智能涂装生产线领域。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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