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秘:您好!
请问1、本次公告减持的股东,是不是IPO前的股东或定增入股的股东?2.其持股比例是否大于5%?3、依照《减持新规实施细则》是不是股价低于发行价(破发),大股东就不能减持?4、公告减持计划,请依规披露减持股份的来源、减持原因、时间和价格区间等信息?5、《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2024-10-15 16:47:50
贝泰妮 (300957):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红杉聚业”)持有公司股份14.66%,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畴。上述股份变动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的规定。其他详细信息请参阅公司10月1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谢谢!
2024-10-17 16: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