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 您好,证券法关于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管理层及实际控股股东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

2022-01-13 16:01:53

天津港 (600717): 回答:您好,感谢您的建议及对公司的关注。

2022-01-13 16: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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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
法定名称: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4年7月5日更名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37号文件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通过定向募集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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