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您好,贵司2022-059公告关于投资者诉讼案件提到法院驳回了投资人起诉,理由为“4、判决书中事实与理由如下: 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 6月15日、 6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股票异常波动时,对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事项未依法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司徒*在2015年6月17日(本案实施日)之后购买公司股票,并在2019年5月1日(本案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披露恰恰说明了因果关系成立,是否有误?

2023-02-07 16:25:07

怡球资源 (601388): 回答:感谢您对我司的关注,判决书中的实施和理由是原告(投资者)主张的内容,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后驳回了原告(投资者)的请求,说明原告所主张的内容不成立,谢谢!

2023-02-07 16: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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