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排污权的续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1-01-19 14:45:00

迎丰股份 (605055): 回答: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的企业做出延续决定。
2010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进行了修订)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除因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已被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因环境功能区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因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原因外,排污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谢谢!

2021-01-19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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