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22年9月和2024年10月,贵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工具均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均为定向发行公司股票,同个方案两种授予价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请问贵公司同一股权激励计划两种授予价格是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2024-11-29 17:13:54

鸿泉物联 (688288):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激励目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业绩考核条件和激励对象,划分清晰,属于不同类别的股份,分别设置不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谢谢!

2024-11-29 17:13:54

热门互动

鸿泉物联股票

鸿泉物联
法定名称: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09年6月11日,公司前身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
经营范围: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5G等前沿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智能网联设备及大数据云平台等产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17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

热搜牛散

热门股票

特特股app

Copyright © 2016 特特股 teteg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特特股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特特股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