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正邦科技:
尊敬的正邦科技:
我是一名正邦转债持有人,我坚信贵司能走出困境,也愿意承担如贵司确实不能继续经营的后果,那么如果贵司强行提前折价偿还可转债,或剥夺贵司发行债劵时承诺到期前(2026年6月)可以转股的权力是否可认为是违约?
请就这两个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以便我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的权利。
此致!
2023-06-02 11:21:24
正邦科技 (002157): 回答: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转债转股期限至可转债到期日止。未选择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均系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公司董事会特提议召开“正邦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正邦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及转股期限。债券到期后,未选择转股的到期债券将作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请各位投资者注意规避相关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2023-06-10 2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