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公司在应缴税费的问题一直绕圆圈,不直面问题的核心,一直以符合会计规定为托词。那么问两个问题,请董秘回答: 1、公司在估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时候,预估的销售价格和在做地产项目资产评估时的预期销售价格是否一致? 2、公司是否将自持的房地产项目,也纳入了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计提范围,如冠城大通广场、冠城大通启辰中心等项目? 最后再问一个灵魂拷问: 如果以上都是计算成本从宽、计算资产/销售从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2024-09-18 16:05:57

冠城新材 (600067): 回答:您好,公司按照税务文件的计算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随房地产收入结算情况配比计提土地增值税。所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已销售结算的房地产收入。自持的房产没有发生销售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感谢您的关注!

2024-09-18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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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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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由原福州市水表厂于1986年11月16日发起设立,1988年2月以其净资产折国家股2.350万股、法人股0.25万股及公众股0.20万股,同年5月增发法人股0.5万股及公众股0.5万股,1993年2月将股票由每股100元拆细为1元,经同年3月5月两次送、配股及12月分立、合并后,上市时总股本达5185.53万股,其公众股1357.53万股1997年5月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内部职工股1908.06万股暂不上市流通。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漆包线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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