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董秘您好,在国泰君安《关于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情况报告》公示中明确表示“发现发行人与法人实际控制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部分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要求文广集团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娱乐传媒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 东方明珠大股东做出的这个承诺,是否与东方明珠重组时大股东所做的类似非同业竞争承诺有冲突?请予澄清

2022-05-09 19:01:20

东方明珠 (600637): 回答:投资者您好,公司不存在您所提及的情况,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022-05-09 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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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
法定名称: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为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1992年6月1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第382号批准,改制为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于199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
影视剧制作与发行、媒资内容版权经营与分销、新媒体渠道与平台运营(数字付费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网络视频、手机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新媒体广告、游戏娱乐、电视购物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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