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作为上市公司浙商银行担保问题是如何处理?为何沈阳分行在明知聚龙股份控制人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下会以公司存款担保出借资金?浙商银行是否违规?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担保浙商银行为何赢得官司?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担保不予支持)是否对浙商银行不起作用?请问浙商银行眼里是否没有中小股东?是否浙商银行可以凌驾法律之上?请问董秘给一个合理合法合规的解释?
2022-05-11 09:05:08
浙商银行 (601916): 回答:感谢您的关注!我行沈阳分行与聚龙股份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聚龙金融虽然是上市公司聚龙股份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但是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所担保的债务亦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浙商银行只需要审查聚龙金融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决议即可……2018年8月22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议》,载明:一、同意本公司为债务人……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在浙商沈阳分行形成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伍亿元整的债务提供资产质押池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期间指债务发生时间。二、不可撤销的授权……公司代表本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资产质押池业务相关的协议文本。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与聚龙金融均加盖公章。基于上述决议,可以认定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审查了聚龙金融公司一人股东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签订案涉《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的决议”,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资产池质押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诉讼请求。谢谢。
2022-05-11 0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