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24年11月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第十七条对持有人品种转让提出了许多限制,第十条对持有人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提出要求。因阳光诺和也涉及持有品种再转让,以及下游客户受让药品之后的再委托生产。对此《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具体第十七条、第十条涉及的影响有哪些?预计《征求意见稿》通过率怎么样?

2024-11-19 17:34:27

阳光诺和 (688621): 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公司自主研发并储备的产品,多于临床批件获取前后实现转让,并同时锁定后续服务。目前,本公司暂未涉足CDMO委托生产服务领域,故该制度对本公司的运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此外,该类征求意见稿在正式颁布之前,将历经一个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关于该公告最终能否转化为正式规定,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以便及时获取最新的进展信息,并进行审慎的影响评估。

2024-11-19 17: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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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名称: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2009年3月9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成立。
经营范围:
仿制药开发、一致性评价及创新药开发等方面的综合研发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药学研究、临床试验和生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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